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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诈骗怎么判刑,诈骗一般怎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123    时间: 2023-3-8 06:06
标题: 诈骗怎么判刑,诈骗一般怎么判

诈骗怎么判刑


对于构成诈骗罪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行为人诈骗数额巨大的,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到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到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

诈骗一般判刑多少年


诈骗罪是属于财产型犯罪,其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密切的关系。
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拓展资料: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怎么判刑


诈骗的判刑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一般怎么判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规定。具体规定内容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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