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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如何赔偿,劳动受伤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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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6 03:0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工伤如何赔偿


一、劳动工伤如何赔偿
1、劳动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个人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因工受伤怎么赔偿


一、因工受伤怎么赔偿
1、因工受伤赔偿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如果公司给职工购买了相应的工伤保险的话,公司只需要赔偿一部分即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发生工伤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是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公司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
工伤鉴定程序具体如下: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

工作中受伤该怎么赔


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如下:
1、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工作中受伤了怎么赔偿的法律
工作中受伤了怎么赔偿的法律



工作中受伤了的赔偿方法具体如下:
1、一般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损害之后会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合,交由相关的工商保险赔付机构进行理赔。
2、其理赔的具体金额会根据伤残鉴定的,具体等级进行判断,其赔偿标准会因为各个地方的生活水平不同,有所区别。
3、劳动者除了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以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贴,营养费,抚养费等。
4、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在从事工作当中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相关费用进行了明确,而营养费以及其他的费用需要劳动者提供票据作为证据,法院只能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
5、不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是长期还是短期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或者是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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