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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人民币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
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对于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对象为单位的,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影响范围、补救整改情况等予以减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在人民银行检查前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约谈函询、通报等形式提醒教育。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当消费者被拒收现金,可以保留证据,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强化法制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拒收人民币找谁投诉
法律分析:消费者如发现拒收现金的情况,可致电“1236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或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拒收现金情况反映电话”进行反映、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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