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证人证言怎么写,离婚证人证明怎么写
离婚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离婚证人证词可以由证人进行陈述,然后由当事人记录,陈述并记录完毕的,再由证人签名捺手印。离婚证人证词往往具有主观性,并非来自亲身感知,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还要依据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证据说明怎么写啊
证据清单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
证明事实: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明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证据三:子女出生证(复印件份页)
证明事实:子女情况
证据四: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复印件份页)
证明事实: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证据五:(复印件份页)
证明事实:提交人:年月日
1、身份证据
关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这类证据主要是指身份证,另外还有户口薄、出生证明、驾驶证、军人证、侨胞证、护照、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居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2、婚姻关系证据
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主要是结婚证,如果结婚证遗失,可去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档案馆开具证明。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如果原被告属于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原被告同居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没有登记结婚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明材料。一般这类证据有原被告双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离婚判决与否的重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