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归谁?引发纠纷的话该如何解决?,宅基地外的地怎么处理
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归谁?引发纠纷的话该如何解决?
中国,土地资源分为两种,一种是,一种是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用地。但对于而言,农村宅基地及与周边土地资源以及其它的房基地全是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
一般情况下,农村的宅基地和农民的责任田是相接或是相邻的一个总体,全是归全民所有,若是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之外再搞建设,那样这一部分建设的商业用地便会被认定为是超过的面积,就会被收取一定的花费。
根据我国有关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分成和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村住宅是村集体给于群众用以基本建设住房的,只有着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村住宅的所有权或是村全民所有。
农村宅基地之外的闲置地引起纠纷案件该如何解决:彼此友谊协商解决:群众争占除农村宅基地之外的团体闲置地,目的在于多占地面积皮、扩张墙院、堆积脏物等,对于这类纠纷案件,最好彼此友谊协商解决,毕竟这都是些无关紧要琐事,不应为此产生不愉快的事,若二者协商解决,省时省力又省力。
村民委员会出来处理:群众争占农村宅基地之外的闲置地引发的纠纷案件,若两方没法和平谈判,应由村民委员会来协商解决,告之农村宅基地之外闲置地的所属,并让双方分别倒退,进一步解决困难。
:群众争占农村宅基地之外的闲置地引发的纠纷案件,若村民委员会还无
农村建房,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是谁所有?如果出现纠纷该怎样去解决?
身在农村,我们都知道,在修建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周围,一般都有一些空闲地,那么这些空闲地的权属应该是属于谁的?当我们因这些空闲地而出现了权属纠纷后,又该如何去处理呢?下面我就谈谈自己的个人见解,希望能给你带来一些启迪!
总体而言,我认为如果我们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去看待上述问题,心里没有自私自利的“歪念”,那么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就是很明了的事情,那就是:以外的空闲地,其权属一般都是属于集体。原因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证上对于该宅基地的“四至界畔”已有明确的界定
“四至界畔”是我们农村人经常听到的一个词语,它在我们的土地权属、宅基地审批上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农村建房都会提前去申请宅基地,而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仅会对该宅基地是否允许使用做出明确的意见,还会对该宅基地的具体范畴进行约定。
农民只有在获得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才能在所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建房时不得超出该宅基地“四至界畔”的约定,否则就属于是违规建筑而要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而对于宅基地“四至界畔”的描述都是很明确的,能够让人一目了然,不会出现模凌两可的现象。据我所知,“四至界畔”的格式一般是:东至×××、西至×××、南
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怎么处理
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处理流程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罚款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宅基证改名字需要什么材料
宅基证改名字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现在农村宅基地确权,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多余的应该怎么办?
虽然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但“一户多宅”的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农民已申请一处宅基地,父辈去世后自己又合法继承了一处;或者在宅基地政策相对宽松时候,通过“写文书、证明人”的方式购买了本村其它成员的房屋;再或者虽然有两处宅基地,但面积的总和不超当地规定的标准等等。
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不同地区处理方式会有些许差异,总的来说,对于合法的或无争议的“一户多宅”经公示后是可以确权的,最常见的方法是在备注栏标注“一户多宅”字样。
农民的“一户多宅”,多的怎么办?
1、通过分户方式转给子女。近几年,申请日趋严格,有的地区甚至暂停宅基地审批,对于到了结婚年龄又没有申请到宅基地的青年,可以通过分户的方式获得家里“多余”的宅基地。
2、合法流转给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民的宅基地不同于城市的商品房,只有本村村集体成员并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购买,对于觊觎农村宅基地的行为,我国明令禁止,非法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3、改造后以家庭旅馆等形式出租。农村的“一户多宅”翻新重建手续严格,但是合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