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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困难企业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2006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正常缴费义务,近期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发生支付困难的,不产生非正常欠费的企业。(四)2008年第四季度以后出现亏损及2009年短期内经营发生困难,并从2008年9月以来连续2个月停发职工工资或累计3个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五)2009年1月1日以后未减员或因金融危机影响产生减员但减员人员数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5%。(六)有能力提供担保、不动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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