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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后多出来的土地,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概述:归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
详解:集体剩余的耕地,可以作为机动地分配给新增人口,也可以兴办集体养殖场等。这些多余的土地,不可以随意用于建设厂房等。
不能以为属于集体的土地,就可以改变它的农业用途。
【养猪、养鸡鸭鹅等,与农业生产之间紧密相连,可以视为农业生产的一部分,所以,农村副业用地,仍然属于农业生产,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
我承包后土地通过整改多余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确权后,多余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扩展资料: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人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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