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生活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7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起诉,侵权专利怎么起诉

[复制链接]

14万

主题

14万

帖子

-134万

积分

限制会员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1 13:0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起诉


法律分析:因侵权引起纠纷,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则可采取第二种方式,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

请问专利人对于专利侵权怎么投诉


对专利侵权行为可直接向当地的专利局投诉,并且也能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多关于专利人对于专利侵权怎么投诉,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bbf2281615840837.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如何起诉专利侵权行为


首先确认自己是否存在扎实的权利基础,如专利的权属,有无评价报告,是否缴费;其次有一个明确的被告即侵权行为人;再次采用公证或其他方式固定侵权事实;最后,找到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流程1、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审核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在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应判断所拥有专利的稳定性,看看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除相对于现有技术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外,还要分析专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无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权证据的收集2、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看看原告的专利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3)证据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



上一篇:溜肉片的家常做法,溜肉片怎么做
下一篇:建设规模怎么填写,项目建设规模怎么填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Mozilla/5.0 AppleWebKit/537.36 (KHTML, like Gecko; compatible; ClaudeBot/1.0; +claudebot@anthropic.com)

站点统计|手机版|小黑屋|爱生活 ( 蜀ICP备20006951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