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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七中育才学道分校7年级某班班主任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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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05:3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到地方政府去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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